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自治區直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結合我盟直屬國有企業實際,我委草擬了《錫林郭勒盟直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簡稱《考核辦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考核辦法》目的是始終把業績考核作為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業績考核在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的引領作用和激勵約束作用,緊緊圍繞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重點任務,不斷探索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
二、主要內容
《考核辦法》包括總則、經營業績考核方式、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經營績效考核計分辦法、獎懲、附則共6章26條。新修訂的《考核辦法》力求簡明扼要,對業績考核的基本問題作出原則性、框架性政策規定,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穩定。
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包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結果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及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年度經營績效考核目標采取由盟國資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績效責任書的方式進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客觀公正原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等。
第二章:經營業績考核方式。共5條,主要包括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年度經營績效責任書內容。年度經營績效責任書的簽訂程序。盟國資委對年度經營績效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經營績效責任書完成情況的考核程序等。
第三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共3條,主要包括企業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指標中的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會計調整項目說明。資本成本率的確定以及凈資產和利潤作出的相應調整等。
第四章:經營績效考核計分辦法。共2條,主要包括企業經營績效考核計分實行基本分100分,綜合得分(總分)=基本指標×70%+分類指標×30%。超額完成目標任務按比例加分,未完成目標任務相應減分以及企業經營績效考核計分辦法等。
第五章:獎懲。共7條,主要包括1、盟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2、企業負責人薪酬分為基薪、績效薪金兩個部分。3、績效薪酬的發放,由盟國資委上報行署批準同意后,由企業自有資金發放。4、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5、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虛報、瞞報財務狀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6、企業發生重大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構成違紀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 則。共4條,明確了對于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等情況的,盟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相關內容。